无论在离婚诉讼中还是在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都可能会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与对方发生争议。法院在处理此争议时一定会审查不直接负责子女抚养任务的一方的实际收入状况,并以此作为确定对方应支付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基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离婚案件的实践经验来看,法官会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调查对方收入:
1、对方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其工资单或者其单位所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依据,如果另一方不认可并提出相关反证,法官就会结合全部证据综合分析并得出结论;
2、对方没有固定收入的,如果双方对收入数额又一致意见,则以双方均认可的收入数额为准;如果双方没有一致意见也无法查清对方的实际收入,但能够确定对方从事某一行业的,则会按照该行业或近似行业上年度平均收入予以认定,而如果对方自认的数额高于平均收入的,以其自认的数额为准,如果自认的数额低于平均收入的,则以平均收入为准;
3、对方无固定收入,也无法确定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有劳动能力。如果对方称自己没有收入,则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果对方认可自己有收入,可以其自认的收入为依据,但以该自认的收入计算结果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仍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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