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在前一篇文章中对于离婚时自己的孩子尚处于婴幼儿期的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问题做了一些介绍。下面本律师专门针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确定接受高中以下阶段教育期子女的抚养费需要特别考虑的因素做一简要介绍。
首先,处于该阶段的子女是指接受小学、初中及高中学历教育的孩子。处于此阶段的孩子已经具备较强的生活自理能力,因此随着年龄的增长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法院很难再认可为孩子雇保姆的花费是正当花费;
其次,这个阶段孩子的日常生活费会比较多,相比较而言,学费比接受大学教育要少。因此法官除了考虑学习的花费外,可能要着重考虑孩子日常生活方面的花费并结合本地区人均消费性支出加上孩子的实际需求并在调查对方收入后确定抚养费数额。所以,如果您的孩子需要增加抚养费的话,可以着重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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