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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子女抚养费时该如何计算对方的收入?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4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果您的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且您打算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在打官司时就需要明确对方的实际收入。有时对方会拿出一段时间内的自己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是工资条。面对这种证据,很多不明白婚姻法的当事人往往简单地认为实发工资就是对方的收入。其实这是非常不准确的,以此计算出的子女抚养费比孩子依照法律实际应得的抚养费有时会低很多,无形之中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以本婚姻律师前不久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进行分析:肖女士(化名,原告)因与刘先生(化名,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昌平法院提出诉讼。肖女士要求抚养3岁的女儿小红(化名),并要求对方按月依法支付抚养费。庭审中,被告刘先生声称自己月收入仅4000元,按照法定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计算自己最多每月负担1200元抚养元,并拿出自己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当证据。这份证明里列出了刘先生最近半年的月收入明细,包括每个月的应发工资、绩效奖金(为了避税,其单位年终奖平摊到每个月发放)、补贴等所得项目与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保、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和单位负担数额共1500元)等从应发工资里扣除的项目。最后一项则是前几项计算后的实发工资,数额为4000元左右。当肖女士看到对方的收入证明后刚要表示认可,却被本律师及时制止。这是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计算夫妻一方收入时不能简单地以实发工资为准,工资明细中有些扣除项目也应当计算为收入。比如刘先生每月被扣除的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为500元,按照法律规定这部分钱实际上属于刘先生的收入;再比如住房公积金,无论单位负担部分还是刘先生个人负担部分实际上都进入了刘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此也应算作刘先生的收入。把这两项与实发工资相加才是刘先生每月真实的收入(6000元)。以真实收入6000元和以实发工资4000元为计算依据乘以百分之三十算出的子女抚养费分别为1800元与1200元,两种计算方式产生的结果相差了600元。如果肖女士当时认可了刘先生月收入为4000元的话,按照惯常的处理方式法官是不会主动纠正的,孩子小红的利益无疑将会受到损害。庭审中正是由于本律师及时指出了刘先生月收入的正确计算方式,法官最终判决刘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整。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从法律上讲:实发工资与实际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离婚时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客观计算对方的实际收入,在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同时还要保护好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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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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