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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后果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4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婚姻律师在昌平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由于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而被法院推论孩子与男方无血缘关系、无需承担扶养义务的离婚案件。

20118月,39岁一直未婚的蔡先生(化名,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了35岁且离异的陈女士(化名,原告)。因分处昌平与丰台,相隔比较远,双方基本都是短信联系,从未同居过,甚至连电话聊天都很少。但交往中陈女士时常表露出对蔡先生的好感,因此二人的关系很融洽。在交流仅三个月还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双方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蔡先生为了解决二人相隔比较远、无法在一起生活的问题,便自己在朝阳区租了一套房子。经过再三邀请,20122月陈女士终于在该房屋与蔡先生会面并于当晚住了下来。谁知第二天陈女士便拒绝再与蔡先生联系,并于今年9月将蔡先生起诉到了昌平区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二人所生儿子小刚(化名)归自己抚养,蔡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协助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和户口。

看到起诉书后,蔡先生深感意外。没想到陈女士竟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了孩子小刚。但仔细一想:自己从认识陈女士之日起只和她有过一次过夜的经历,而且时间是今年2月份,而起诉书上小刚的出生日期赫然写着是今年的7月份。难道孩子是严重的早产儿吗?自觉事情蹊跷的蔡先生便委托了本律师。听了情况介绍后,本离婚律师立即针对孩子的情况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排查,终于锁定了陈女士生孩子的医院。于是本律师马不停蹄地前往该医院调取了陈女士生孩子的住院病例。发现其病例中详细记载了陈女士的产检情况,怀孕日期明显提前于二人在一起的时间,而出生记录上赫然写着是20127月某日怀孕39周后足月生产。掌握了这些证据后,本律师基本可以断定这是陈女士蓄谋欺骗蔡先生、为给自己和他人非法所生孩子办理合法出生手续而导演的一起骗婚行为。本律师当然不会让陈女士得逞。开庭当天,我方作为被告首先表示同意离婚,但指出从常理上推断子女小刚与蔡先生没有血缘关系,是陈女士和他人非法所生。我方保留追究陈女士法律责任的权利。随后,本律师拿出了对方生孩子时的住院记录及双方从交往时起的短信记录,进一步证明了二人唯一在一起过夜的时间是今年2月份,但女方怀孕时间在此之前、孩子也是足月出生的事实。同时要求法院指定亲子鉴定机构做DNA鉴定。陈女士当然坚决不同意做鉴定,并声称:只要蔡先生给孩子办出生证明和户口,可以不要蔡先生支付抚养费。对此,本律师当然建议蔡先生拒绝。除了情理上的考虑外,一旦蔡先生协助办理了孩子的出生证明和户口,则在法律上可以推论孩子就是蔡先生所生,日后取得孩子抚养权的陈女士仍然可以另行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蔡先生负担子女抚养的费用。这对蔡先生当然不利。

经过几轮审理,该案于本周判决。不出所料: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以我方有证据合理怀疑孩子的血缘关系并申请鉴定,而陈女士无理拒绝鉴定为由,认定蔡先生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无需抚养孩子。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有成分证据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是可以对拒绝方做不利推定的。另外,生活中什么情况都可能发生,建议为结婚而谈恋爱的人们一定要谨慎,可以先做个婚前体检,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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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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