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婚姻律师经常会遇到一些离婚时当事人担心自己离婚后对方会私自变更孩子的姓名,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确实有不少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打算在离婚后让被抚养子女的姓氏随自己。
其实很多法律法规对于子女姓名变更的问题都有过相关的规定。如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比如公安部于2002年给安徽省公安厅的批复文件中也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本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后需要变更子女的姓名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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