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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因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的约定而丧失抚养权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74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婚姻律师处理了一起由于女方长期不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而被男方起诉到法院并最终丧失了子女抚养权的案件。

何先生(化名,原告)与李女士(化名,被告)于2008年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生子女乐乐(化名)归李女士抚养,何先生按月支付抚养3000元整。离婚后,李女士便独自去了外地,将儿子乐乐丢给了何先生及孩子的爷爷奶奶抚养,期间从未过问或看望过乐乐。何先生为此也没有按离婚协议向李女士支付抚养费。2011年底,李女士突然回到北京,并来到何先生父母家要把乐乐接走。已经和孩子建立深厚感情的何先生及孩子的爷爷奶奶当然不同意,并为此委托本律师将李女士起诉到了朝阳区法院要求将乐乐的抚养权判归何先生,由李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庭审中,李女士拿出了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振振有词地声称是由于何先生不支付抚养费导致自己无力承担子女抚养义务才暂时放弃了抚养。但谎话毕竟是站不住脚的,当本律师拿出从广州市公安机关调取到的李女士从离婚后没多久就在当地办理的暂住信息并指出被告从离婚后就从来没有过问、更没有看望过乐乐的事实后,李女士便无言以对了。紧接着,本离婚律师指出:离婚协议是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本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但李女士却无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作为母亲的法定义务,拒绝抚养孩子长达3年多,足以说明其是个毫无责任心的母亲,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本应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其行为已从根本上违反了协议的约定,何先生因此也无必要再向其支付抚养费。同时,何先生在离婚后一直在孩子爷爷奶奶的帮助下抚养乐乐,乐乐现在的生活幸福,加之何先生的抚养条件明显优于李女士,故乐乐归何先生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最终,朝阳法院改变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决孩子归何先生抚养,李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但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便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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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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