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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协议离婚的反悔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9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协议离婚作为一种便捷、高效,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的离婚方式应该是离婚双方的首选。由于协议离婚应该建立在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所以法律上允许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反悔。本离婚律师就该问题结合多年办案经验为大家讲解如下:

一、协议离婚期间的反悔。既然是协议,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会在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妥协。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并非在双方达成一致或者签字确认时就立即生效,而是要等到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才生效。故而,法律允许双方在协议离婚期间反悔,离婚协议对双方不能产生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二、协议离婚后的反悔。与上述情况相反,很多当事人是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后才反悔的。对此,法律规定对于此种离婚协议反悔的,当事人只能就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反悔。这个特定条件主要有两点:

1、需要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一年的期限应该是指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进行处理的财产,而非指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根据物权法与婚姻法的理论,在协议离婚时未涉及分割的财产仍然是共同财产,作为共有人可以随时主张分割,所以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2、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分割的财产约定,反悔方需要证明双方在协议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自己对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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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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