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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按月给予生活费却反悔该怎么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9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协议离婚后支付生活费问题的何女士(化名)。她与前夫离婚已经一年多。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鉴于何女士因病而没有工作和收入,双方约定:男方在离婚后需要按月向何女士支付生活费800元。然而,离婚后男方却从未支付过这笔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对于何女士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何女士的状态是因为疾病而失去工作与收入,符合生活困难的标准。为此双方约定由男方按月向其支付生活费800元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男方违反了自己的承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何女士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而向法院起诉索要生活费,但本律师认为其不能永远如此。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的目的是解决离婚时一方的基本生活问题。一旦生活困难情形消失,则经济帮助的基础消失,此时便不再有权要求经济帮助了。本案中,如果何女士恢复了健康,具备了工作的能力,则男方的帮助义务就可以免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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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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