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婚前交往过程中相互赠与财物本来是一件很司空见惯的事情。那么,对于这类财物可以在双方登记结婚后,乃至面临离婚时要求对方拿出来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吗?
要想弄清楚上面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婚后夫妻双方所获得的财物。当然,在这些财物当中还应该去除一些具有特殊情况的,比如婚后一方受赠,且明确赠给该方个人的财物等。无论如何,婚前一方已经获得的财物,甚至是婚前双方共同获得的财物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而也不应该在离婚诉讼过程当中被作为离婚财产加以分割。
既然明确的离婚财产的范围,那么对于婚前交往过程中,一方从对方所受赠得到的财物自然会因为赠与行为已完成而成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怎么能要求分割呢?这显然已经超出了离婚诉讼所能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在分析了本文所论述的主要问题之后,本婚姻律师还想明确另外一个问题,即婚前双方共有的财产能否在离婚诉讼中拿来进行分割?
对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鉴于离婚诉讼所应解决的是与婚姻关系相关的财产问题。对于婚前形成的共有财产,比如婚前男女双方共同投资的房产,由于其并非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之上,而是基于其它法律关系所形成,故而也不应该在离婚诉讼当中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是应该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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