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律师多年来代理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的经验来看,很多准备离婚的当事人总是不自觉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认定为自己的财产。而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就比如本离婚律师今天所接待的一位前来咨询的女士就抱持着这样的想法。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后,女方发现男方有“第三者”。就像很多婚外情的剧情类似,男方陆续向“第三者”转账共计三十余万元。对于这种违反公序良俗,严重损害自己财产权益的行为,作为妻子当然无法容忍。于是女方打算起诉“第三者”,索要被男方私自赠与出去的财产。
虽然打算起诉,但是这位女方又有个犹豫——自己到底是应该向“第三者”索要全部三十万元?还是只索要一半?毕竟这三十万元并非全部是自己的财产,而是自己与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此,这位女士找到了本婚姻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这位女士的疑问。本律师先提出一个问题——“您凭什么认为三十万元的一半才是自己的财产呢?”
面对本律师的问题,这位女士貌似笃定的回答又带着一点犹豫——婚姻法不是规定在分割离婚财产时都是一人一半吗?
对此,本律师的解释如下:
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便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而且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并不存在每人一半的规定。况且双方还没离婚,或者说即便离婚了,对于在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仍然是共同共有的状态。对于本案所涉及的三十万元来说也是如此——夫妻共同共有,不分份额。
既然不分份额,那么这位女士就应该主张全部被私自赠与的财产,而非仅索要一半——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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