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很多当事人不能够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来面对,而是感情用事。总是希望能够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治对方”、“出口气”。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代理过的一个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婚礼花费的案件。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在交往了半年后双方登记结婚。然而,婚后的生活并不顺利。由于性格不合,二人经常发生矛盾,直至开始分居。后来,女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得知女方起诉离婚后,男方显然很不甘心。于是其在答辩状提出:想离婚也行,女方必须返还自己为举办婚礼的花费共计16万余元。而其提出这个要求的理由则是:结婚是两个人商量好的事情,现在女方要离婚,属于反悔,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对于男方的上述要求,本婚姻律师认为是毫无道理的。原因在于:
一、婚姻自由原则乃是我国婚姻法律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男方所称“女方要离婚就要为此付出代价”的说法无疑违背了该法律原则。
二、婚礼花费乃是男方自愿支出,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该花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虽然该案是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尚未达到法院必须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准予离婚的标准,但是由于男方接受离婚,并把诉讼重点放在了要求女方返还婚礼花费上,导致法官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批准了我方的离婚请求。与此同时,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诉讼代理意见,认定男方上述返还婚姻花费的要求不成立,进而驳回了男方的该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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