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孕妇。这位孕妇因为闪婚,缺乏了解而在婚后与男方爆发了激烈的冲突。意识到自己不可能与对方继续婚姻生活后,这位女士决定选择离婚。
然而就在此时,她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再过几个月,孩子便要出生了。然而,这位女士的离婚决心已下,便开始与对方进行谈判。在谈到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男方以二人共同购买房产时自己出了绝大部分的资金为由而要求获得百分之八十的房产份额。对此,女方心有不甘,并以自己已经怀孕,不久将要生育为由,而要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子赠给孩子。对于女方的方案,男方以孩子尚未出生,不具有财产权为由拒绝。
眼看只要能够让男方认可未出生的孩子也可以受赠房产,就能与其达成离婚财产协议。于是,这位女士联系本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上述分歧,本律师认为二人是可以将房屋赠给尚未出生的孩子的。因为这么做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由此可见,在中国法律当中,胎儿在某些领域中是可以被承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就比如在接受赠与这方面。因此,这位孕妇完全可以要求男方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赠与给尚未出生的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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