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婚姻法》便已经失效。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也已于2025年1月正式实施。其中对此前的婚姻法律制度做了很多修改。
由于修改众多,本离婚律师在此就不逐一进行分析了。然而对于其中一个很多当事人都关心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问题的修改,本律师倒是想谈一谈应该如何适用,或者更准点儿来说目前的司法解释对于之前发生的事实是否具有溯及力?
根据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解释(三)》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目前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比可以看出:之前的规定是无论父母与子女之间即便没有明确的约定,只要符合“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与“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两个条件,该房屋都会被认定为出资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那么,在离婚时,该房屋就归出资人的子女个人所有。而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来看,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则另一方便或多或少地对该房屋享有权益。
上述变化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就会引发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之事发生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三)施行期间,而出资方父母也正是基于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而意在将房屋赠给自己的子女,但是因为司法解释(三)没有要求,便未签署明确的赠与合同。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开始实行了。子女与配偶正在闹离婚。涉案房屋应该如何分割呢?如果继续按照旧有的规定解决,那么配偶便无法就房屋获得任何利益;而如果按照目前的规定来解决,则配偶多少也能就此得到点好处。
对于上述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即便在新法施行前尚未出现纠纷,但是由于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也应该按照旧法来解决。也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为什么法不能溯及既往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法的公信力问题。如果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话,那么社会上的每个人将无所适从,每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时刻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为不定什么时候合法行为会变为非法,而非法行为又会变为合法。
具体到上述案例来说,父母在新法实施前按照旧法的规定实施了出资帮助自己子女购房的行为。他们原本以为这么做便已经将房屋全部赠给了自己的子女。如果现在要依照新法的规定让子女就该房屋在离婚时给予其配偶补偿无疑是违背了父母当年的出资本意。更何况这么做还会涉嫌与物权法理论相悖。
综上,本律师认为即便旧有的司法解释(三)已经失效,但是在处理当年发生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离婚纠纷时还是要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去解决。这样做才能够真正维护当事人的本意,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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