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本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曾经讨论过。今天,本律师正在代理的一件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又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的当事人何先生(化名,原告)于上个月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尚未开庭。然而,对方于昨晚突然打来电话说可以今天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由于事发突然,何先生没来得及告诉本离婚律师便于今天一早前往婚姻登记处与对方汇合并一同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在办理期间,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照例又询问双方是否正在法院起诉离婚?毫无经验的双方当然如实告知。于是,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答复说:“先去法院撤诉,否则无法办理协议离婚。”眼看离婚的大好机会稍纵即逝,何先生当然很是着急,这才想起向本律师询问对策。
至于婚姻登记处为什么会不撤诉不给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问题,本律师之前的文章已经分析过,不再赘述。今天只想谈谈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首先,本律师认为当然不能撤诉。理由很简单:如果撤诉后对方反悔,则根据法律的规定何先生只能再等半年才能二次起诉离婚,所以按照婚姻登记处的要求去做对离婚案件的原告来说风险还是很大的。那该怎么办呢?开动脑筋,方法还是有的:比如出去转一圈,然后回来告诉工作人员自己已经撤诉。当然,工作人员也不好糊弄,八成会向你要去法院撤诉的证明。对此,你可以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办理离婚案件撤诉时法院是不给出文书的。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工作人员如果再继续纠缠当然就过分了。此时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跟他理论。再比如还有更简单的方法是换个办事窗口,重新办协议离婚手续。当然,这次一定要记住不能再说法院已经受理你们的起诉离婚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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