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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需按离婚协议约定处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44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代表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办理了一件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起诉立案手续。引发该案的原因就是因为王先生的前妻李女士(化名,被告)在当初协议离婚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先生与对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于去年11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了包括房产、车辆及家具电器的分割办法并已实际分割完毕。同时,双方还约定:“双方没有任何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任何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则被隐瞒的财产全部归对方所有。”离婚后,王先生才回忆起女方去年曾偶然提起其私自向父母转账10万元用于翻建老家的房屋。既然其可以转账则说明一定有银行账号。为此,王先生委托本离婚律师做了一番调查,结果发现女方名下至少在三家银行有数十万元的存款。

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自愿约定了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王先生便有权要求获得上述银行中的全部存款。于是,本律师今天前往朝阳区法院办理了起诉立案手续。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王先生一定会达成自己的诉讼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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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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