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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失效的身份办理的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6-11 | 265 次浏览 | 分享到:

看了这个标题也许很多人会奇怪——怎么还会有用失效的身份去离婚呢?而这个问题对于本离婚律师并奇怪。毕竟办理的离婚案件太多了,什么情况都见过。对于用失效身份办理离婚这件事儿在本律师看来并不新奇。借着今天一位远在美国的女士向本律师所做的涉外离婚问题的咨询,我们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男女双方十多年前在中国某市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前往美国生活。数年前,男方获得美国公民的身份。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其中国国籍被视为自动丧失。由于男方多次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在去年,双方回到中国并以他们在中国获得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共同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然而男方早已丧失中国国籍,其身份证与户口本均已失效的事实对于中国的婚姻登记部门来说,除非当事人告知,否则是无从知晓的。于是,二人顺利拿到了离婚证。此后,双方又都回到了美国,为了他们在美国的离婚财产而继续打着离婚官司。

在美国的离婚官司中由于种种原因而涉及到他们上述在中国办理的协议离婚是否有效的问题。于是这位女士联系到本律师,希望获得一个明确的答复。

对于上述当事人用失效身份办理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我却可以从侧面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者终止,归根结底是人与人之间的问题。至于他们是叫张三还是叫李四并不重要。本案中,男方虽然在结婚后变更了国籍,但是他仍然与多年前和女方登记结婚的那个人是同一人。既然结婚与离婚都是同一人,那么他们亲自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协议离婚便完全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该离婚手续自然是有效的。

其次,如果非要否定二人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那么就很有可能出现无法解决的复杂局面。比如男方在协议离婚后随即在中国与其他女性登记结婚。那么,男方的第二次结婚是否有效呢?如果无效,是否会对其再婚对象不公平呢?更别说再婚后又生育子女及产生新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更为复杂的问题了。正因为如此,我国法律才对离婚案件的再审有一个特别的规定,那就是——对于判决离婚问题的申诉一概不受理。

综上,本离婚律师认为他们在中国办理的协议离婚手续不能因为男方使用了作废的中国籍身份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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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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