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本离婚律师接受了一位刚刚离婚半年的男士关于子女探望问题的咨询。
该案的案情大致是: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对于年仅4岁的儿子,双方约定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处理按月支付4千元的子女抚养费外,可以每个周末在公共场所探望孩子一次。由于孩子的爷爷、奶奶想念孩子。于是在一次探望过程中,男方带着父母共同前往。然而,女方见此情景勃然大怒。一番争吵后,女方索性带着孩子离开。此后,双方的矛盾愈发尖锐。女方多次拒绝了男方的探望请求。
为了解决问题,这位男士找到本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对于上述争议,本律师认为女方阻碍探望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损害了孩子的利益。理由如下:
在该案中,男女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是他们仍然都是孩子的监护人。二人都有保护孩子利益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孩子的爷爷、奶奶想要看望孙子这件事情上。很明显,孩子的爷爷、奶奶的看望对于孩子来说是有明显好处的。而如果在孩子有机会获得这份关爱,却被女方所禁止,则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
既然女方阻碍看望行为便是在损害孩子的利益。则身为监护人的男方便能以孩子的利益受损为由,进而代理孩子发起诉讼,行使监护权,维护孩子的利益。
根据本婚姻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来看,对于此类案件,法官通常愿意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并在调解的过程中对阻碍看望的一方施压,以促成调解。对于法官的这种做法,本律师认为没有问题。毕竟万一调解失败的话,法官也可以通过判决来实现。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