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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履行了较多抚养子女义务的可以索要离婚补偿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5-19 | 3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离婚律师在日常办案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只是关注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而往往忽视了离婚补偿这一项。离婚补偿与离婚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最主要的区别是:离婚赔偿要基于赔偿的一方有过错,而离婚补偿则没有这个要求。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补偿可以由多种情况引发。本律师今天仅就“一方履行了较多的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况以实际案例做个说明。

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此后又生育一子。由于工作原因,男方长期被派往外地。孩子则由女方及婆婆共同照看。由于长期的两地分居,加之婆媳矛盾,男方便提起了离婚诉讼。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女方委托本婚姻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处理该案。在讨论案情时,女方的全部关注点只有两个:其一,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其二,得到房屋的所有权。

对于上述两个诉讼目的,本律师认为是非常容易实现的。毕竟女方长期照看孩子,而男方身为父亲却长期缺位。母子感情深厚,法官是不会将孩子交给男方抚养的。而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本律师认为:女方与孩子始终居住于此,而男方则长期不在家。从“有利生活,方便生产”的角度讲,将房屋判给女方更符合双方的实际情况。

向女方解释清楚上述两个问题后,本律师提醒女方忽略了第三个问题,即女方长期照顾孩子,履行了更多的抚养义务。与此相比,男方所履行的抚养义务极少。既然如此,女方可以在诉讼中请求法庭判令男方向自己支付离婚补偿。

经过一番解释后,女方欣然接受了这个建议。

对于我方的这个诉请,男方又会作何反应呢?法庭上,男方及其律师的抗辩理由有二:其一,男方虽然长时间出差,但是其大部分收入都交给了女方。也就是说,男方支付了子女抚养费,已经履行了抚养义务;其二,男方虽然不在家,但是男方请其母亲(女方的婆婆)代行了抚养义务。

对于上述抗辩理由,本律师自然不会苟同。众所周知,对于子女的抚养并非仅是承担孩子日常开销费用。情感上的交流、日常关心,以及教育都是作为父亲所应该履行的义务。而这些义务是其他人,包括男方的母亲所不能代劳的。鉴于男方身为父亲却长期缺位,女方自然要承担起更多的养育责任,且女方所履行的显著多于男方。因此,男方理应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女方不仅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及房屋,男方还需向女方额外支付离婚补偿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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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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