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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是如何解决残疾子女抚养问题的?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4-20 | 1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法院通常要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妥善进行处理。在本离婚律师多年来所处理的子女抚养问题时,有一类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残疾子女的抚养问题。本律师打算以一个案件为例来谈一谈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如何解决残疾子女抚养问题的。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女一子。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先是选择分居。分居期间女方带着女儿生活,男方则带着儿子。再后来,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女方主张现年8岁的女儿归自己抚养,而5岁的儿子则由男方抚养。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女儿身体健康,而儿子则患有严重的先天疾病,智力、肢体均是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对于女方所提出的抚养方案,男方虽然同意女儿跟随女方生活,但是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却表示需要由双方轮流抚养。然而,女方坚决反对,并以自己在离婚后需要独自抚养女儿,再无能力照看儿子为由,请求法院将儿子判给男方,并由其独自抚养。与此同时,女方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抚养压力,自己情愿放弃一切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分歧,虽然法院经过反复调解,但是双方仍无法就儿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该案的法官在做出最终判决前是这样考虑的:首先,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双方均一致要求离婚,因此应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其次,双方对于女儿的抚养问题并无争议,所以将女儿判给女方抚养是适宜的;再有,关于儿子的抚养问题,虽然男方一再表示自己无力独自抚养,但是从双方分居后,男方事实上是一直在抚养着儿子的。与此同时,如果判令女方在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的同时,还要与男方轮流抚养儿子,的确会让女方难以承受。因此,双方离婚时将儿子判给男方是相对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另外,女方虽然为了避免抚养儿子而放弃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笔财产的数额有限,难以满足男方日后长久抚养儿子的实际需要。为此,女方应该在支付儿子抚养费的同时,额外再支付一笔儿子的护理费。

最终,法院判决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儿子归男方抚养,女方除了按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外,还需要额外支付儿子的护理费1500元。

对于上述裁判结果,本婚姻律师认为法官在双方抚养条件均有限的情况下已经尽最大努力照顾了各方的需求。尤其是在残疾儿子的抚养问题上,额外添加一笔护理费不仅保护了儿子的利益,而且也安慰了男方。而对于女方来说,其虽然摆脱了抚养残疾儿子的辛劳,但是需要为此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也是理所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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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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