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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求撤销“假离婚”时所约定的子女抚养费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3-13 | 4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律师最近遇到一起涉及“假离婚”问题的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其中还是有一些可供分析的地方。为此,本离婚律师已就该案中的婚姻财产分割和婚姻关系的约定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的问题做了分析。今天,我准备再就双方在“假离婚”时所约定的子女抚养费能否被撤销的问题进行分析。

还是先介绍一下案情。男女双方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而先后两次“假离婚”。在第二次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为:“离婚后孩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然而,让女方没想到的是:这次离婚假戏真做,男方不仅拒绝复婚,而且很快便与他人登记再婚。此后,男方又以双方是“假离婚”致使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也是不真实的为由,拒绝足额支付抚养费。至今已经拖欠了十八万元。女方便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鉴于双方的离婚法律后果不可撤销,因此子女抚养问题必然也要随之一起做出安排。而这种安排是否有效,并非简单地以“假离婚”为借口便可以全盘否定。总结为一句话就是:“假离婚并不必然导致子女抚养的约定可以被撤销,二者没有相关性。”

那么,子女抚养费能否被撤销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呢?本婚姻律师认为这个决定因素就是:约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比如:男女双方“假离婚”,为了逃避债务,不仅男方将全部财产给了女方,还约定其每月要支付明显超过男方经济负担水平的子女抚养费。这种约定便是不合理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而对于双方虽然是在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但是向孩子所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并不高,男方完全可以承受,对孩子来说也不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话,则该约定便不可被撤销。

本案中,男方身为某公司负责人,有着相当不错的收入,其支付了所约定的子女抚养费并未对其经济能力产生明显的影响。而每月二万元的子女抚养费不仅完全能够满足当地普通孩子的需求标准,还绰绰有余。因此在该案中,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有效的,不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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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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