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本律师曾经和大家讨论过涉外离婚案件的上诉期问题。然而,今天一位刚刚收到法院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在咨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再次提及此事。这让本离婚律师决定二次讨论一下涉外离婚案件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问题。
这位当事人的情况大致是:他与女方结婚多年。女方目前在国外,而他则在中国。由于生活目标不再一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女方向男方所在地的某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我国法院只负责处理位于中国境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生活在国内的男方自然管理着这部分财产,所以离婚判决当中处处都是围绕着这些财产在做分割。对于这个结果,男方很是不满,甚至怀疑女方“买通”了法官,才导致判决对自己如此“不利”。于是,这位男方联系到本离婚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一审法官只分割了位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而未涉及女方所掌控的位于国外的财产,本律师对其做了详细的解释并建议其另行向外国法院发起诉讼,请求分割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财产。
虽然给他指出了解决办法,但是这位男士却仍未被本律师说服。进而,他指着判决书最后部分当中关于上诉期的内说道:“一审法官给了女方足足有三十天的上诉期,而只给我十五天。这分明就是偏袒女方嘛!”
对于男方的质疑,本婚姻律师只好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他进行解释。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符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既然是法律明确规定,足见不可能是一审法官被女方“买通”后才给了女方三十天的上诉期。而这位男士居住在国内,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不能享有此“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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