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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中各种送达方式的时间如何?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2-11 | 8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涉外离婚诉讼由于具有各种涉外因素,往往需要区别对待。比如一方当事人身在国外,送达、安排开庭时都有考虑到通讯与交通不如在国内生活的当事人方便。因此,与在普通离婚诉讼中可以预计的时间不同,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有些程序所需的时间是法律难以明确规定的。这种情况在送达的过程中的表现尤为突出。为此,本离婚律师根据多年办理涉外婚姻案件的经验对涉外送达所需时间做个简单的总结。

一、送达问题。

邮寄送达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而根据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进行邮寄送达。通常情况下,做邮寄送达时受送达人应该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然而,有的受送达人并未签字。此时,如果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字的,则该签字日期将被视作送达时间。

与此同时,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执没有被退回,但是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三个月的期满之日将被法院认定为送达成功之日。

二、外交途径送达。

这种方式是各种涉外离婚送达当中最耗时间的。送达时间长达一年也是正常的。

三、根据与受送达人所在国缔结的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的方式进行送达。有关这种方式所需时间的长短并不统一。有的比外交途径送达所需时间短,有的则会更长。

四、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送达。

其实在上述二、三项里中国驻外使领馆也往往会参与到送达的流程里。在这里本婚姻律师所强调的是“直接”二字。也就是说,中国驻外使领馆避开受送达人所在国家的相关机构,直接对身在该国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这种方式自然要比上述二、三项所提及的送达方式要节省时间。然而,法律对采用此种送达方式有一个特殊的要求,那就是:受送达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乃至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送达。

这些方式自然是最为快速的送达方式。有时甚至当天便可完成送达手续。然而,法院对于这些方式的采用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

六、公告送达。

根据本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认为,公告送达通常是性价比最高的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这么说是因为:

邮寄送达并不被许多国家所认可,采用的机会不多;外交途径及条约公约规定的方式程序繁琐,时间漫长;我国驻外使领馆方式则有很多不确定性,比如在国外找不到被告而无法送达;采用电子方式又受到来自于法院的严格审查,被采用且成功送达的可能性仍有待观察。

与上述送达方式相比,公告送达最为直接、稳妥。无论是否知道受送达人的下落,公告送达均能排除一切干扰,在法律预定的时间内(三个月)成功向被告送达。正因为如此,很多有经验的离婚律师都在千方百计地说服法官采用公告送达。正因为如此,法律对公告送达做了一个看似严格的限制,那就是“不能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然而,何谓“不能采用其他方式”?这种说法过于模糊,有经验的离婚律师仍然可以“跨越”该障碍,让法官进行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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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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