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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能否作为起诉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1-24 | 9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时会达成关于财产所有权、子女抚养、相互忠诚等方面的协议。一旦夫妻感情破裂,乃至起诉离婚后,当事人便会把这些协议拿出来,请求法官作为裁判的依据。对此,本离婚律师并非所有的协议在法庭上都具有法律效力。其中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便是该协议是否以协议离婚作为其生效的条件。比如以下这个案例。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却感情不睦,经常吵架。终于,二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在协商离婚的时候,女方认为自己付出了十年的时间跟男方过日子。一旦离婚,男方应该向自己支付离婚赔偿。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而离婚补赔偿款的数额为10万元。然而,男方很快便反悔。既然双方已无法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女方便向法院发起了离婚诉讼。并以离婚协议为依据,请求法院判令男方向自己支付离婚赔偿10万元。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的离婚赔偿请求是不成立的。理由是:

一、离婚赔偿的约定作为二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应该受到离婚协议的效力的制约。也就是说,只有离婚协议生效时,该赔偿的约定才能生效。然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生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二人需要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而非双方签字便立即生效。本案中,由于男方反悔,导致双方无法完成离婚登记。因此,该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既然离婚协议不生效,离婚赔偿的约定自然也不会生效。

二、基于离婚赔偿的约定不生效,那么女方要想法庭支持其索赔要求,便要结合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查看男方是否具有需要支付赔偿的法定条件了。本案中,男方完全不具有重婚、家暴、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由此可见,女方的索赔要求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虽然判决双方离婚,却驳回了女方的离婚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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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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