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比较特殊的状态,其往往是离婚的前奏。正因为如此,很多当事人习惯于拿分居和离婚作近乎相同的看待。于是,在分居期间便会出现和婚外异性同居、任意处理自己所掌控的夫妻共同财产等等不当的行为。而对于分居期间各自的收入与债务一些当事人也认为应该各自处理,互不相干。对此问题,本律师想以曾经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办理过的一个离婚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在婚后第三年开始分居。虽然都生活在北京,却彼此从不往来,也不联系。就这样分居了两年后,女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也许是男方也不想再这样耗下去,希望尽快离婚。因此该案在我方起诉后不久便被安排正式开庭审理。
果不其然,身为被告的男方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既然同意离婚,双方又没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于是,应该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便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离婚财产的范围,本婚姻律师提出分割男方在分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并请求法院认定女方在分居期间需要因为需要手术而向朋友借款2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本离婚律师的主张,男方当即表示反对。其理由是:双方早已分居,各过各的日子,经济上早已断了关系。因此,分居期间各自收入都应该归各自所有。至于女方在分居期间因为看病而欠下的债务,理应由女方个人独自偿还。
对于男方的观点,本律师自然不会认可。原因在于,男方的观点不仅缺乏法律依据,甚至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分居后至离婚前的这段时间并无诸如夫妻关系、各自收入及债务方面的特别规定。因此,夫妻分居后仍然应该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状态,并根据现行法律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范围。而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一方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合理开销而欠下债务的,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公平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并共同承担了女方在分居期间所欠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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