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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予给对方离婚后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7-20 | 5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夫妻会在结婚后共同购买房产,由此而产生共有房产。日后一旦夫妻感情破裂,便需要对此类房屋进行分割。法院对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往往以平分为原则。然而,有些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所有权发生了改变,比如一方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赠予给了对方。那么,出赠方在离婚后还有机会要回来吗?本离婚律师就曾经办理过此类案件。

男女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双方决定共同购买一套房屋。虽然男方出资比例更高,但是在房屋产权登记时却把持有比例登记为各50%。此后,男方又决定将自己所有的那50%也赠予给女方,并很快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再后来,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而法院则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是男方仍不肯罢休,于是其又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其对女方就上述房产的赠予。理由则是双方离婚前分居了半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女方对其不闻不问,女方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受赠人遗弃出赠人的,出赠人有权撤销赠予。

对于男方的上述理由,本婚姻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理由是:首先,双方就上述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及变更符合赠予合同的规定,故该赠予合法有效。其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主要是指一方在经济困难时另一方要提供帮助。本案中,虽然双方在离婚前分居了半年的时间,但是在此期间,男方不仅没有出现经济困难的情形,而且还收入颇丰,无需女方特别提供扶养义务。再有,男女双方分居乃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在此情况下如果仍然要求女方对男方嘘寒问暖,关心男方未免过于苛责男方,违反人性。由此可见,在男方的经济情况完全没有困难的分居期间,女方极少联系男方并不属于未履行扶养义务。因此,男方的诉讼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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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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