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子女抚养问题。在这个问题里面又可以区分为若干个小问题,比如离婚后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再比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还有离婚后应该如何探望子女等。今天,本离婚律师想谈一谈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应该如何确定的问题。
有这样一个案例: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在各方均方便的情况下,男方可以探望孩子,但需事先通知女方,并协商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与方式。”然而,离婚后不久,女方便对男方的探望要求找各种借口予以拒绝。忍无可忍之下,男方诉至法院要求探望孩子,并请求将探望的具体时间定在每周六上午九点至周日下午五点。
对于上述案件,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探望孩子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女方阻碍男方探望孩子的行为是不对的,其应该积极配合男方的探望行为。然而,男方在诉讼中所要求的具体探望时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什么说存在着问题呢?这还要从该案的具体情况来说起。
本案中,男女双方的日常工作和时间生活都比较固定。即周一至周五上班,周末休息。女方上班时,孩子便交给老人帮忙照看。也就是说,周末对于男女双方来讲都是陪伴孩子乃至外出游玩的最佳时间。而按照男方的诉求——周末时间、尤其是白天可以外出游玩的时间都归其支配的话,将对女方造成不公平。
基于上述女方的答辩理由,法官最终决定将男方的探望时间缩短为每周六上午九点至周日上午九点。这个裁判结果既考虑了男方的探望需求,同时也兼顾了女方陪伴孩子的时间。仅就该案来说,这是最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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