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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已经失业,法院为什么仍然驳回其降低子女抚养费的请求?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2-27 | 4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之前的文章中,本律师曾经讨论了降薪是否能够成为降低子女抚养费的诉讼理由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说明其中的道理,本离婚律师决定以一起发生在深圳市的原告以失业为由请求降低抚养费的案件为例做进一步的说明。

男女双方婚后于2012年生育一子,本次诉讼时年龄为9岁。男方及孩子均为香港居民。孩子及母亲在诉讼时因疫情暂时无法返回香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21年4月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根据协议的规定,孩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万元及相关重大医疗及高额教育费。在离婚后仅两个月,男方便以自己已经失业无收入,加之自己年老疾病缠身,无力支付上述抚养费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降低数额为每月3千元。

该案经过审理后,法院以如下四点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一、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母亲离婚时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原告起诉时声称自己于2021年6月起失业,而在诉讼中又自称于2021年4月起即失业。而其时正处于双方达成离婚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期间。因此,原告在签署离婚调解书时应当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从本案现有证据与离婚调解书约定的相关条款来看,原告并非无力支付上述抚养费。

三、原告自称其目前患有多种疾病,需承担高额医疗费,从原告提交的医院诊疗记录及医疗费支出来看,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四、被告目前生活在深圳,确因疫情原因无法返回香港读书而在深圳读私立学校,各方面费用开支较大,原告即使目前存在失去工作的情况,也不代表其不能通过再就业等方式获取经济收入以支付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

综上,原告认为应当减少抚养费,缺乏事实依据,诉讼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法予以驳回。

从上面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在考虑是否应该降低抚养费时除了要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陈述与辩论情况外,还要审查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收入水平的降低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本案中,男方在离婚后仅两个月不到便发起诉讼,加之其没能证明自己失业是一种因客观原因而长期持续下去的情况,法院自然会认为其目前的状态“不代表其不能通过再就业等方式获取经济收入以支付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由此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当然是正确的。

假如在该案中,男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身患长期难以治愈的疾病,并因此造成其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只能从事其它明显低于原有收入的职业,且子女抚养费数额已经显著高于其现有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甚至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再有收入;又或者男方在离婚后即以大的经济环境业已发生变化,并因此造成自己失业,只能从事其它明显低于原有收入的职业。然后待该情况持续一年后再发起诉讼的话,则法院判决的应该是另外一个结果。然而,这位男士没能读懂民法典,作为一个外行,未经深思熟虑后便草率发起诉讼,到头来只能吞下败诉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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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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