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的一篇文章中,本离婚律师谈论法院利用12368司法热线向被告发短信进行送达的问题。发短信的方式属于电子送达的一种。虽然采用发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送达的方式非常便捷,但是在起诉离婚案件中,的确仍然有一部分当事人不愿意接受电子送达。虽然,您可以不给法院提供诸如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但是作为法官,其处于尽快完成工作任务的考虑,也是有动机去获取您的这些联系方式,并尝试向您进行电子送达的。
为了防止法院认为其向您发送电子信息已经成功送达给您,本离婚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提醒您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当您接到来自法院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微信聊天内容后,不要回复诸如“收到”、“已知晓”等内容。同时,您更不要按照上述通知里所写明的时间前往法院参加诉讼。否则,您的这些行为将被法院认为您已经默认接受电子送达。
二、在您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答辩状、申请书等文件中,不要写上您的电子联系地址。
三、原、被告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离婚诉讼达成过采用电子送达的约定或者承诺,那么,法院也可以根据你们之间的这些约定或者承诺而向您做电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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