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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12-11 | 5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离婚律师在代理婚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一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比较特殊,原因在于房屋原本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而在婚后将房屋加名为双方共有。对于此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我国法院目前在处理时会采用哪种标准呢?对于此问题,我们来看如下这个案例。

男女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无子女。男方再婚前拥有一套拆迁安置房。由于双方婚后经常出现矛盾,为了缓和关系,维护婚姻的稳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男方将女方的名字加在该房产上,使房屋变为夫妻共同共有。虽然如此,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再婚三年后,双方的矛盾彻底爆发,男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对于男方的离婚请求,作为被告的女方并不反对,同时请求法院平均分割上述房产。理由则是:房屋为共同共有,因此在分割时自己有权利获得其中的一半。男方自然不甘心,无奈是自己在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一时想不出好的对策。为此男方聘请本离婚律师组作为其代理人解决此事。

对于上述分歧,本律师认为:该案僵持局面的突破点在于房屋的登记状态——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就是夫妻双方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区分份额的共享全部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共同共有需要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比如夫妻共同共有便是基于婚姻关系。现婚姻关系即将结束,而双方对于房屋并没有各自明确拥有的份额,那么本婚姻律师便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说服法官让男方在离婚时获得房屋的绝大部分份额。

具体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

一、房屋原本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其获得房屋所有权与女方毫无关系。也就是说女方对于房屋的取得是毫无贡献的。

二、女方之所以能成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乃是因为男方要借此来改善夫妻关系,维护婚姻的稳定。然而,双方结婚近三年,便准备离婚。可以视为男方将个人财产赠予给女方的目的没能实现。

三、双方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安排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既然双方没有明确划分各自应该拥有的份额,那么,法官在分割离婚房产时便可以结合上述第一、二两个理由考虑双方婚后实际感情状况、男方赠予行为的目的以及房屋的来源对房屋进行分割。

最终,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成功说服了法官,女方在离婚时仅分得了房屋总价值百分之二十的折价款。而全部房屋则重归男方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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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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