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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时应该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10-06 | 653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为起诉离婚案件的原告,其在起诉时一定要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然而,在本离婚律师经办的众多案件中却发现有很多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明确,或者不合法。为此,我们需要分三个方面单独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一、离婚诉讼请求要明确无歧义。比如“判决原、被告离婚。”这便是一个典型的明确无歧义的诉讼请求。然而,有些当事人却不愿意这么做。比如有的会提出“在孩子归原告抚养的前提下,判决双方离婚。”这个诉讼请求便属于很不明确。因为,原告将子女抚养问题作为了离婚的附带条件,其实就是要求法院——如果孩子不能判给原告的话,就不要判决双方离婚。而这个诉讼请求是不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的。再比如,原告提出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进行赔偿。”这也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法官看到这种请求后一定会追问一句:“原告,你需要提出明确的赔偿数额。”

二、原告应尽量避免反复变更诉讼请求。原告除了可以在离婚起诉书中提出诉讼请求外,还可以在诉讼进行中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变更次数进行限制,但是如果反复变更的话不仅会给法官造成困扰,严重影响诉讼进度,而且也容易打乱自己的诉讼安排,影响最终诉讼目标的达成。

三、诉讼请求要有本案能够解决的相应的婚姻法律关系作为基础。比如,本婚姻律师有时会遇到原告提出请求来解决婚前交往期间的财务往来纠纷。比如要求被告返还婚前受赠的钱财等。由于其时双方尚未建立婚姻关系,故不属于离婚诉讼所需解决的问题。再比如,原告提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从原告母亲家中所偷走的玉镯。”这种匪夷所思的诉讼请求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是真实发生过的。该诉讼请求明显是以被告及案外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而且还可能涉及到刑法,明显不属于离婚诉讼所能解决的法律问题。对于上述这些超出婚姻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能够得到的结果只能是被法院驳回。

有关如何正确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问题,其实是很复杂的。有时候一个不适当的诉讼请求甚至可以直接导致原告败诉。因此,我们建议没有相关经验、能力的当事人应该聘请专业离婚律师来谋划安排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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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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