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都会为了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有些当事人更是在发起离婚诉讼前就采取相应的措施,获得在离婚时争得抚养权的优势。在本离婚律师所见过的当事人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中,有些是有效的,另外一些则无效,有些甚至和子女抚养问题毫无关系。其实,法官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孩子的利益。通俗点儿说就是“怎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就应该怎么判”。在此前提下,本律师来谈一谈法官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所考虑具体因素主要有哪些。
一、哪一方能够抽出更多的时间来照顾陪伴孩子?包括该方的老人是否愿意且有能力提供此类帮助?关于这一点很好理解,父母陪伴越多,越能保护好孩子并让孩子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二、哪一方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恶习?有恶习自然会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因此便不适合抚养孩子。
三、哪一方患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疾病?
四、哪一方更有责任心?平时谁陪伴、照看孩子更多?
五、哪一方与孩子之间的亲情更加深厚?
六、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自己的意见如何?
七、双方的居住情况如何?所住房屋地址是否便于照看孩子?
八、双方的经济能力如何?本婚姻律师认为这一点是最不重要的,毕竟离婚后不负责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要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强的话可以多支付抚养费,自然孩子的利益也能得到保护。
九、一方是否丧失生育能力?关于这一点是本律师坚决反对的。正如上文所说——保护孩子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将此作为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个考虑因素有将孩子视为父母的附属物之嫌。
总结以上因素,本律师还要强调一点的是:上述因素并非独立可以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的,它们之间经常会出现相互影响和制约的情况。因此,需要当事人在法庭上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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