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往往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现实生活中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过程、登记状态多种多样,由此导致法院所做出的裁判结果也各有不同。今天,本离婚律师想来谈一个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男女双方交往多时,准备登记结婚。由于女方具有在北京购房的资格,加之当时房价上涨过快。于是男方的父亲出全款320万元,用女方的购房资格在北京市大兴区购买房屋一套作为婚房。现在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男方提出离婚并分割该房产。女方则认为该房屋是男方的父母赠予给自己的,且是婚前所得,故,既然赠予已经完成,则该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这套目前价值500余万元的房屋,双方争执不下。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该房屋是其婚前所得,但是由于其取得方式为赠予,所以需要对该赠予行为进行分析,以确定作为出赠人的男方的父母出赠的真实意思。
首先,赠予发生的时间处于男女双方即将登记结婚前,故从常理上来看男方父母的赠予应该与此相关。
其次,从男方父母所赠予房屋的用途来看,乃是作为儿子与儿媳的婚房。父母为儿子准备婚房,是很多地方的习惯做法,故该房屋明显与男方相关。
再有,男方其时不具有购房资格,而女方有,故使用即将嫁给自己儿子的准儿媳的购房资格为小两口购买一套婚房是解释得通的。
综合上述购房时间处于儿子即将结婚,及男方父母与女方之间的关系来判断,男方父母赠予房产的真实意思应该是使用准儿媳的购房资格为小两口购买婚房才符合情理。
既然房屋是赠予给小两口的,则女方主张房屋是其个人财产的说法便是不合情理了。该房屋应该由男方双方平均分割。
此外,本婚姻律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鉴于该房屋的取得发生在婚前,故负责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很可能不会处理,需要双方另案起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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