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应该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去解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当事人出于其它考虑来确定子女抚养问题。这种情况尤其在离婚协议中会经常出现。比如如下这个案例。
男女双方5年前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年仅2岁的儿子的抚养问题约定:“孩子5岁前归女方抚养,5岁后归男方抚养。”于是,离婚后孩子首先跟随女方生活直至孩子年满5岁。此后,男方并未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而女方则因为与孩子感情深厚,也不愿意将孩子交给男方。就这样又过了2年,男方突然提出要求将孩子从女方处接走,以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此,女方坚决反对。为此,男方持离婚协议书诉至法院。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孩子应该继续由女方抚养。理由如下:
一、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不符合孩子的利益。理由是:当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突然发生改变的话,无论是对于其生活,还是对其心理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本案中,男女双方约定离婚后孩子首先要跟随母亲生活至5周岁,然后再交给男方生活。这种约定必然会出现如上所说的对孩子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男方在孩子年满5周岁后并未如期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抚养,而是又让孩子与女方继续生活了2年。由此可知,父母离婚后,孩子单独与女方共同生活了长达5年的时间。此时再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将对孩子更加不利。
三、男方未如期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抚养,而女方也未表示反对,说明双方已经以实际行为对离婚协议的约定做了改变,从而达成了新的约定——孩子继续和母亲一起生活。即使变更后的抚养权没有期限,但是根据目前情况来看,法律也很难支持男方将孩子再争取到自己的身边。
最终,男方放弃了抚养孩子的打算,该案以男方撤诉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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