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所称“错误的法院”是指起诉离婚案件中的原告在发起诉讼时错误地选择了没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离婚时应该选择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不仅是原告的义务,也是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审查的重点。然而,虽然法院的立案庭会对该问题进行审查,但是毕竟无法像审判法官那样通过审理而详细的案卷信息。因此,便有可能出现虽然立案庭受理了案件,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又被法官指称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原告应该如何应对呢?本离婚律师以曾经代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男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决定起诉离婚。鉴于女方的户籍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为了免去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的麻烦,方便自己的起诉,男方决定持女方身份证复印件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由于立案庭无从获知女方的实际居住地,因此便根据女方的户籍信息做出了受理该案的决定。
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很快就进入了向被告进行送达的阶段,由此引发了被告对于管辖问题的异议。既然女方认为海淀区法院无权审理该案,并提出了一些证据以证明自己实际上在丰台区居住,于是法官把男方传唤到法庭进行谈话。在谈话中法官建议男方撤诉,然后重新向女方的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面对不曾预见到的新情况,这位男士一时没了主意,便表示自己需要考虑几天,然后再给法官答复。此后,男方决定委托本律师代理其诉讼,解决这些棘手问题。
得知法官的建议后,本婚姻律师建议男方拒绝。原因在于一旦男方撤诉,将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即男方需要等待半年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而非其想象的——撤诉后马上就可以向丰台区法院重新起诉。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幸亏这位男士没有在法庭上当时接受法官的建议而办理撤诉手续,否则将后悔莫及。
既然男方不应该选择撤诉,那么他又该如何做呢?正确的方法是:告知法官自己坚决不撤诉,请法官对于管辖问题作出裁定,而后由海淀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丰台区法院。移送后,该案便可以由丰台区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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