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私自向成年子女转账大额资金是否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侵犯?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15 | 7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通常截止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成年子女继续需要父母供养的情形,甚至有的父母还会将较大数额的存款交付给成年子女。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作为夫妻的另一方能否以未经其同意、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而追讨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个相关的案例。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男方属于再婚。再婚时已有一女儿。再婚后,男方带着女儿与女方共同生活,直至女儿成年。在女儿22岁时,其决定出国留学,而每年的费用大约需要40万元。恰在此时,男女双方的感情出现了问题,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既然要离婚,查清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并进行分割自然是必须要做的工作。查询的结果发现:在双方分居后,男方曾经向自己的女儿转账60万元。对于这笔钱,男方的解释是:用于女儿出国留学。女方则认为:男方未经其同意,属于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男方应该向其退赔一半——30万元。

对于上述分歧,本离婚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女方与女儿的法律关系:虽然女方与女儿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女方与男方共同抚养未成年的女儿至其成年。因此,女方与女儿之间是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对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男女双方抚养义务应当止于继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终止。本案中,继女已经22岁,早已成年,因此,女方无义务再供养继女,除非女方自愿。然而,随着男方与女方之间夫妻感情的破裂,继母与继女之间的关系也异常紧张。此时,女方拒绝资助继女出国留学也是符合情理的。

三、男方向女儿转账的60万元,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发生在闹离婚期间。与此同时,男方的转账也没有经过女方的同意。因此,男方的这种做法损害了女方的合法财产权。

从上述三个方面来看,女方有权利要求男方在离婚时退赔其中的一半资金。此外,鉴于女方抚养继女成年,继女对于女方负有赡养义务。即便自己的父亲已经与女方离婚,作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女仍应该履行赡养义务。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