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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一定会纠正一审离婚判决中的错误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13 | 7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起诉离婚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假如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法院纠正错误。然而,二审的结果却并非都能够如上诉人所愿。也就是说虽然上诉人认为一审离婚判决有错误,但是二审法院不一定会予以纠正。这其中存在着两方面的原因:其一,上诉人所认为的一审判决的错误是不存在的;其二,一审判决中所谓的“错误”或者说是不合理之处达不到二审予以纠正的程度。本离婚律师以曾经办理的婚姻案件为例专门谈一谈一审判决中的“错误”达到何种程度时,二审法院才会予以纠正?

案例一: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诉至法院起诉离婚。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法院向女方发出开庭传票。女方则向法官快递了一份涉及分割离婚房产的房屋评估鉴定申请。请求法院在判决离婚前要解确定房屋价值,然后在判决离婚时一并对房屋进行分割。此外,在正式开庭前三天,女方因突发疾病前往医院接受治疗。根据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建议,女方需要休息一周,因此按时无法参加庭审。于是,女方又将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快递给了法官,并电话通知了书记员。此后,法院方面便没了消息。然而,一个月后,女方却意外收到了离婚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法院仅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对于女方提出的分割离婚房产的诉讼请求未予处理。此外,对于女方因病无法参加庭审之事,一审判决中的回应是:“被告仅提供了《诊断证明书》,缺乏其它诊疗记录,不足以证明被告确实因病无法出庭,故本院决定按被告无故缺席进行审理。”

对于一审法院如此做法,被告自然不满。于是委托本律师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本婚姻律师提出的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无视医疗机构出具的专业医疗结论。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官竟然试图代替医疗专业人员,审查化验单上的数据及用药记录等专业医疗手段进而确定被告是否适合出庭参加庭审的做法无疑超出了法官的职责能力范围,最终造成了违法剥夺了被告出庭参加庭审、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等基本诉讼权利的结果。2、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对离婚案件的被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未予处理,损害了被告的诉讼权利。

由于我方在二审中提供了快递记录等证据充分证明了一审法官确实存在上述错误,因此二审法院很快便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重审。

案例二: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后因家庭财务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起诉离婚。鉴于男方存在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给他人的行为,本律师请求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对男方予以少分。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男方只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四十。对于该分割比例,女方并不满意,于是其提起上诉,请求将男方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压缩至百分之三十。理由则是男方私自转移的是价值非常大的房产。然而二审法院最终以“一审法院的分割比例并无不当。”为由驳回了女方的上诉。

这两起上诉案件的结果不同的原因在于:第一个案件中的一审法官违反了诉讼程序,属于原则性错误。而在第二个案件中,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请求实际上是在打算和二审法官商讨一审法官的裁判尺度是否合适。然而,一审法官对于“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尺度的把握属于其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只要不存在非常明显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情况,那么在二审法院的眼里便不存在错误。即使二审法官心里的尺度应该是判决男方只得百分之三十,也不必纠正。因为没必要、也不可能将每位法官心里的尺度严格统一。如果统一的话又何谈自由裁量权呢?更何况对于这种问题也予以改判的话,一审裁判的权威性何在?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第二个案例中,女方要想让法院对男方只分百分之三十的话,应该通过在一审中尽力说服法官来实现。其打算通过上诉来纠正一审法官所确定的分割比例的做法是不太可能实现的。与此同时,对于一审法官来说,到底应该分给男方百分之几的财产不仅取决于女方在法庭上如何举证质证及辩论,更取决于法官固有的内心尺度以及男方转移财产行为的具体情节。在该案中,男方虽然转移一套房屋给了他人,但是其行为并没有达到非常恶劣的程度,并且在法庭上对于房屋的转移事实也是承认的,只不过其提出的转移理由在法律上不成立。因此,不能认为一审法官所确定的百分之四十的比例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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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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