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来自山西灵石县某当事人的咨询。关于他的案情,本离婚律师认为没有多少可以讨论的,因为案情比较简单,无非就是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不久便开始分居直至离婚这点事儿。虽然灵宝县法院已经调解结案,但是这位当事人现在却反悔了。其认为对方有过错在先,自己在离婚时却要赔给对方一笔钱,所以自己吃亏了,进而打算上诉。很明显,这位当事人基本上是个不懂法的人——法律规定调解结案是不能再上诉的。既然是自己在法庭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自然没有再反悔的道理,其只能接受这个结果。介绍完了这位当事人的案情,本律师今天准备着重谈一谈山西省灵石县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中所存在的错误:
一、表述错误。但凡任何一份离婚调解书的开头均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而作为基本信息对其最为重要的要求就是准确。然而,在这份离婚调解书中关于被告的住址写法却是:“现住灵石县南关镇某某村某某庄村民。”何谓“现住......村民”?该表述不通,明显是个病句。想必这位法官在起草离婚调解书时手里写的是被告的住址,脑袋里却想着被告的身份是村民。严肃的离婚调解书中出现这种错误实属不该。
二、当事人所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的第一项是:“原告王某英提出与被告李某娟离婚,被告李某娟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原告王某英2022年5月15日前协助被告李某娟将李某娟的户口从原告王某英户内迁出,原告王某英在户口迁出的次日一次性补偿被告李某娟24000元;”对于该内容,本婚姻律师认为存在两个问题:
1、这段话涵盖了三个约定:解除婚姻关系、迁出户口和离婚补偿款。解除婚姻关系明显是该案中最为基本且应独立存在的内容。因此,其应该单独列出,而不应与迁出户口及离婚补偿款的约定混写在一起。
2、关于离婚后迁出户口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根据该规定,申报、迁出户口由公安机关主管,属于公安行政管理职责,法院无权确定户口迁移问题。与此同时,离婚调解书又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院可以就离婚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迁移户口的义务,意味着对方可以凭离婚调解书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然而,这个结果又与司法、行政权的分工原则相违背。因此,灵石县法院将迁移户口之事写入离婚调解协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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