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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离婚能否躲避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20 | 8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现实中,有些离婚案件的发生并非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甚至与此相反,而是由于夫妻感情深厚而发生的。本离婚律师今天所谈到这起案件便是如此,并且还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相关。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男方一直在炒股。前些年,男方为加大炒股的投入而向朋友临时借款100万元。然而,男方却投资失败了,因此无力偿还。眼见自己的老公多次被朋友催债,女方甚是焦急。于是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用自己向亲友借来的钱,帮助男方偿还了这笔债务。虽然男方的债务还清了,但是女方的债务仍然无力偿还。时间久了,女方的亲友也开始上门讨债。无奈之下,男女双方打起了歪主意,打算以离婚不离家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在得知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可以直接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离婚调解书后,男方向法院发起了诉讼。由于法院并不了解双方对外负债的事情,于是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了离婚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规定,在离婚的前提下,全部离婚财产归男方所有。

得知女方已经离婚并且没有分得任何财产后,女方的亲友自然就不干了——这分明就是在用“假离婚”的方式来逃避债务!于是,其中的一些债权人便将男女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

事已至此,男女双方共同找到了本婚姻律师,希望能够作为其代理人,避免法院判决男方成为共同债务人。否则的话,之前二人“假离婚”的努力便白费了。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在诉讼中男女双方很难避免成为共同债务人的结果。原因在于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男方为炒股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本并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因此属于其个人债务。然而,女方却基于夫妻感情,为了帮助男方偿还债务而向自己的亲友借款,该行为明显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因此,女方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自然要由双方共同偿还。离婚并将财产全部交给一方也无法避免这些财产将来被用作偿债。

综上,男女双方应该正确面对债务,不要试图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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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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