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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假离婚”而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16 | 563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我国法律始终在引导大家严肃对待婚姻,强调夫妻感情才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当事人却出于规避购房政策、逃避债务等非感情原因而选择“假离婚”。由于办理协议离婚的能够避开法院的审查,达成离婚协议的自由度较高,而成为“假离婚”的首选。然而,既然是“假离婚”,便意味着当事人并非真的想解除婚姻关系,既然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那么离婚后还能请求撤销吗?对此,本离婚律师以如下案件为例为大家讲解一下。

一、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男方为某国企领导。为了达到与女方离婚、另娶“小三”的目的,男方便处心积虑地编造自己因经济问题很可能被纪委调查,进而会有牢狱之灾的谎言。由此,女方开始为男方担心。看到自己的手段初步见效,男方又进一步提出:如果自己被调查,很多家产将不保,不如提前转移给亲友。信以为真的女方便在男方的安排下,配合男方先后变卖了房产、车辆,此后又将资金转移给了男方的亲友。财产转移得差不多了之后,男方再次以避免女方及孩子受牵连为由,提议双方办理一个“假离婚”手续,待纪委调查之事过后,再择机复婚。

就这样,女方一步步地陷入了男方精心设计好的圈套,按照男方的安排,最终实现了男方要与之的离婚愿望。离婚后,男方很快用亲友“资助”的资金购房,购车,然后与“小三”登记结婚,过起了小日子。直到此时,女方才如梦初醒,进而以“离婚意愿并非其真实意思”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撤销离婚登记。

对于该案中女方的诉求,在法律上是很难获得支持的。原因在于,婚姻关系的建立采用的是登记主义。只要心智健全,符合结婚年龄,准备结婚的人为单身、准备离婚的人有配偶等条件后,任何自然人均可以凭自己的对外表示而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如果要审查当事人的真实内心动机到底是什么,不仅不现实,也涉嫌干涉婚姻自由。因此,我国法律只能始终倡导“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这一观念,而不能强制让大家接受。

另外,如果可以撤销双方的离婚登记,将会严重削弱婚姻登记的公示力。本案中,男方已经与他人再婚,如果此前的离婚登记被撤销,从法理上讲,男方与前妻的婚姻关系将自动恢复,也就意味着男方自动出于重婚状态,这种逻辑是荒谬的。从事实来看,男方与第二任妻子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是具有感情基础的。男方的再婚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内在动机也符合法律所倡导的婚姻理念,自然应受到保护。

最终,女方意识到了自己的诉讼是在缺乏理智而为。于是其选择撤诉,然后将精力放在了如何收集证据以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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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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