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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私自低价转移公司股权,法院判决无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15 | 816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财产可以包括很多种,有些财产可以由夫妻共同管理使用,比如家具电器,再比如住房;另外一些则主要由一方进行管理,比如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再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于这些由个人管理的财产,难免会在离婚时出现私自转移的情况。为此,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离婚时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判决不分或者少分。比如如下这起案件。

女方婚后与他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女方持股51%。三年前因夫妻感情不和,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撤诉。撤诉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于是男方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在分割离婚财产时,男方才发现女方在其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不久便将全部股权以极低的价格转移给了女方的母亲,女方早已不是公司的股东。由于此事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故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并未处理该问题。离婚后,男方委托本离婚律师就该财产问题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确认女方转让股份的行为无效,涉案股份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女方应该被少分。

开庭前,我方调取了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女方转让股份的价格仅为1万元。然而,经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后认定涉案股份的实际价值高达320万元。

综合上述事实,本婚姻律师认为由于股权受让人为女方的母亲,具有天然的利害关系,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股权的实际价值。同时,该转让行为发生在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因此,女方母亲不符合善意受让人的标准,不仅该转让行为无效,而且女方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男方的合法权益。

眼看事实已经被我方查清,女方只得寻求和解。最终,我的当事人接受了调解,并获得了其应得的股权折价款。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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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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