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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应该如何在法庭上完成举证责任?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8 | 886 次浏览 | 分享到:

证据在起诉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比如以下本律师正在指导的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男女双方目前正在进行一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在该案中,女方发现男方在离婚后的第二个月便从单位获得一笔五十余万元的收入。根据以往的经验,男方月收入是三万元,而这笔钱应该是男方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而上一年双方尚未离婚。也就是说这笔年终奖金属于婚内应得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共同财产,女方自然有权利要求分割。然而,男方却矢口否认这笔收入是年终奖,坚称是当月工资。而男方的证据则是银行对账单上关于这笔钱的性质记载为“工资。”

虽然男方是国企领导,但有几个国企领导月收入能达到五十余万元呢?对于男方明目张胆地在法庭上撒谎,女方自然很是气愤。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时轮到女方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了。女方需要搜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钱乃是上一年度的奖金。

为此,女方找到了男方上级单位的纪委,并获得了一份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大致为:男方是下属企业的负责人。根据总公司财务制度的要求,下属企业负责人的年终奖需由总公司核算批准后发放。而涉案资金正是男方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金。

获得如此有力的证据后,女方立即将其提交给了法院。没想到,男方得知此事后,在开庭当日竟然提交了一份内容截然相反的证明。该证明甚至还指出女方所提交的证明经查没有用印记录。也就是说,女方手中的证明是伪造的。

事情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双方的证据一时难辨真假。接下来这位女士的做法是:向法院提交了一篇《追究男方伪造证据申请书》,罗列了各种理由来说明自己的证据是真实的,对方的则是虚假的,因此要追究对方伪造证据的责任。

对于女方的上述做法,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同。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女方通过一系列的举证行为,意图证明涉案资金是男方的年终奖。然而,男方也都一一提出了反证驳斥了女方的证据。由此导致待证事实仍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又回到了女方,女方应该继续收集证据来证明资金的真实性质,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然而,女方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追究男方伪造证据申请书》。这份申请书应是建立在“男方所提交证据虚假”这一前提下的。很明显,这个前提并没有得到证明,因此整份申请书理由说得再多,也是站不住脚的。

此外,是否追究男方伪造证明的法律责任与本案应审理的内容——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分明是两个不同的内容。换句话说就是男方的伪证责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女方在本案中提出该申请属于在诉讼中“跑偏了”的表现。

综上,本律师建议女方运用手头那份加盖了公章的证明及与男方单位纪委负责人手机短信交流内容、录音等为依据,继续找原纪委,甚至更高一级的纪委、党组织反映问题。只要抓住这份证明的问题不放,本律师预计纪委只能有两种选择:一、否认男方收入是年终奖的定性,进而自认所出具的证明是虚假的。如果纪委做此选择,那么女方可以继续要求追究纪委相关人员的责任,让相关人员“吃不了,兜着走。”二、纪委认定自己所出证明是真实的,涉案资金就是年终奖。那么,女方就可以把纪委的进一步认定当作证据提交给法庭,完成举证责任。与此同时,女方还可以在本诉讼之外要求纪委及法院追究为男方出具证明的相关人员的党纪及法律责任。女方只有这样做才彻底掌握诉讼的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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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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