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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法院判离与不判离所考虑的法律外的因素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2-21 | 7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乃是法院判决离与不离的标准。而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律又以列举的方式描述了不下十种标准。

虽然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却又经常考虑一些法律规定之外的因素,而这些因素有时甚至会达到影响判决结果的地步。在此,本离婚律师以曾经经办过的三个特殊的起诉离婚案件为例,专门谈一谈法院的这种做法的利与弊。

案例一

男女双方虽然结婚多年,但是夫妻矛盾也存在了很多年。甚至在多年前,女方便开始连续不断地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由于男方是吸毒人员,且性格偏激。经常放言:“如果法院判离,则会对女方造成人身伤害。”由此,虽然男方有吸毒恶习且存在家庭暴力,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但是历次诉讼中的法官均认为该案如果判离将导致安全隐患。于是,连续三次,法官们就像“击鼓传花”般地把案子“甩给”下次审判的法官,而不判离。好在女方并未绝望,其委托本律师又发起了第四次离婚诉讼。不幸的是,一审法官仍然判决不准离婚。对于这种不能写在判决书中的法律之外的判驳理由,我们当然是心知肚明的。于是我方提起了上诉。二审法官看到这种罕见的反诉诉讼均不判离的情况也是很奇怪,听了本律师对此情况的分析后,二审法官很快便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发挥一审法院后,该案终于引起了一审法院的重视。为了避免男方采取偏激行动,法官对男方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终于,男方正视了现实,接受了离婚的结果。法院这才做出了离婚调解书。女方历经五年,四次诉讼,才摆脱了男方的纠缠。

在该案中,男方以人身伤害作为威胁手段,不仅威胁了女方,实际上也威胁了法院。而法院也忌惮于此而屡次驳回女方的诉讼。连续几次都这么做,对司法权威造成了损害。好在法院最终作通了男方的思想工作,这才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案例二

男方初婚,女方再婚。双方相识后,男方对女方展开了热烈的追求。女方最终被打动,经过半年的交往,双方登记结婚。生活在一起后,双方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男方认为双方性格不和,无法生活到一起。于是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女方认为自己本已是再婚,自己是在男方的热烈追求及自己慎重考虑后才决定再婚的。如果再离婚,对自己无疑是很大的打击。于是,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

由于男女双方婚前交往了半年的时间,不能说婚姻基础薄弱。而本次又是双方的第一次起诉离婚。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通常是要判决驳回的。然而,法官却直接判决准予离婚。直接的原因在于:男方在法庭上突然拿出了一份诊断证明,证明自己患有抑郁症。同时,男方在法庭上威胁称:“如果不判离,自己将会对女方造成人身伤害。”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虽然女方仍然不同意离婚,法官出于对女方人身安全的考虑,还是判决支持了男方的离婚请求。

事后,这位女当事人也想通了其中的利害关系。接受了离婚的事实,没有再提起上诉。

可以看出,案例二与案例一虽然有截然相反之处,也有类似之处。类似的一点是当事人如果以人身伤害作为威胁手段时,的确可以影响到法官的裁决。这个情况是客观存在的。然而,法官的上述处理方式的确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说了两个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会考虑法律之外的因素的案例后,我们再来看看第三个案例。对于这个案例,本离婚律师不想对法官做什么评论,请大家自行思考。

案例三

男女双方均为北漂,经过多年打拼,男方成为了某著名互联网公司的中层管理者,女方则成为某大学的副教授。双方通过网络相识并交往,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婚后,女方不仅发现男方多次出轨,而且对女方还实施家庭暴力。对于出轨的问题,女方与男方多次进行过沟通。对此,男方不仅不知悔改,而且宣称男的就应该沾花惹草。男的如果没有几个情人就不配做男的。忍无可忍之下,女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虽然是第一次诉讼,但是结合该案中男方频繁出轨且不知悔改,而且公然宣称出轨没错;加之男方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符合婚姻法律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于是,本律师将准备好的相关证据全部提交给了法官,力争能够在第一次诉讼中就达成女方离婚的意愿。

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男方在法庭上也承认了上述事实。但是鉴于男方不同意离婚,法官还是按惯例做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为了半年后二次起诉时能够顺利获得离婚判决,本律师向女方交代了这半年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

半年后,女方再次找到本律师,希望发起第二次起诉离婚。了解了这半年期间双方的情况后,本律师发现女方完全没有按照我的建议去做——继续与男方生活在一起。不仅如此,女方还怀上了二胎,且已经三个月。这个情况太罕见了。没办法,既然是当事人的要求,本律师只能照办。二次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还没等到开庭,不幸的消息便由河北警方传来了。原来,女方起诉离婚后,继续与男方在一起生活,并在一个周末跟随男方回了其老家——河北省衡水地区。周五的晚上在男方父母家过夜,周六造成双方爆发争吵,男方捡起地上的锤子连续击打女方后脑,杀害了女方。一尸二命。男方被绳之以法自不必说,而该案最终以罕见的终结诉讼的方式收场。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负责第一次审理的法官能够按照男方出轨及家暴的证据,严格按照法律所罗列的标准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判离,或者女方能按照本律师的建议尽早与男方分居,可能都不会出现这个悲剧。然而,法官不判离就一定是错误的吗?从某种角度来看也未必。不然的话,判决后女方为何还要与男方继续生活在一起,周末共同回老家探亲,甚至还要怀二胎呢?也许法官没有简单套用法律,而真正看到了夫妻感情尚存?也许根本就没考虑这些,麻木地按惯例来判?这其中是否存在着法官考虑了法律之外因素?这种法律之外的考虑,其效果真的好吗?按照不同的价值标准恐怕会有不同的判断结果。关于第三个案例,待本律师真正静下心来再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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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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