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某法院公众号转发了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该文称“出轨,但是没有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不能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和起诉离婚的理由。”,“相关法律的趋势为——防止轻率离婚。”
通读这篇文章后,本离婚律师认为作者的观点是反对“轻率离婚”。然而,作为发表在法院公众号的文章,至少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水准。本文却完全与法律原则相悖。
具体到婚姻法律来说有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即婚姻自由原则。既然是婚姻自由,便意味着结婚与离婚均自由。除非具有法定特殊情况出现。比如未满法定婚龄,再比如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女方正处于怀孕或分娩后一年期间等。无论如何,法律没有规定对方出轨是不能离婚的,甚至连请求离婚的权利都没有。相信能把这篇文章发布到法院公众号的作者,或者允许转发到法院公众号的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相当的婚姻法律专业知识。然而,本律师却颇为怀疑他们的专业水准。
法律语言是严谨的,作者宣称“不能请求离婚”,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无法获得法院的离婚判决,甚至连发起离婚诉讼的权利都没有。果真如此的话,不仅违反婚姻自愿原则,而且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剥夺了当事人诉讼的权利。这么干将会严重损害公民的权利!
婚姻关系作为自然人重要民事关系,通常涉及人的本性——情感。对于人的本性法律应该疏导,而不宜严格限制或彻底禁止,应该加以尊重。这是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原则的初衷。该文章的作者为了防止当前离婚率的逐年升高,以及人口出生率的下降这些因婚姻法律之外的因素所造成的问题,并试图通过让只掌握司法权的法院运用法律手段加以阻止;公然违反法律原则及基本人性,宣称所谓的“相关法律的趋势为——防止轻率离婚。”而写出如此不堪的文章。凡此种种,真的让人不敢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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