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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孩子感情不好能否作为拒绝按离婚协议赠予房产的理由?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2-05 | 9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离婚纠纷中,有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往往是当事人所关注的。通常情况下,在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会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给予对方相应的折价款。与此同时,也有少一部分当事人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孩子。由于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有的当事人便在离婚后找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协议的约定办理。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代理过的一起案件。

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该房屋登记在男方的名下。由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数次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为此决定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需在离婚后一年内将上述房屋赠与给女儿,并办理过户手续。然而,离婚后双方却因探望及女儿的管教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导致男方拒绝按照离婚协议办理房屋的赠予。催促男方未果后,女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男方的答辩意见主要是女儿和自己不亲,感情不好,事事均听女方的,因此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女儿。

对于男方的上述意见,本婚姻律师是无法认同的。原因在于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约定,有关房屋赠与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男方未举证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仅以与女儿感情不好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男方拒绝向女儿赠予房屋的理由不成立,判决男方限期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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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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