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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与他人交往怀孕,婚后生子导致离婚赔偿的法律依据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2-03 | 9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女方作为被索赔对象的离婚赔偿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情况都是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与婚外男性同居、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况。然而,本律师最近却处理了一起女方隐瞒婚前与他人交往怀孕并在婚后生子导致的婚姻案件。作为受害的男方,在这种案件中,该如何寻找法律依据来索赔呢?

男女双方多年前经人介绍相识并交往,交往数月后便登记结婚。婚后不足十月便生育一子。在孩子三岁时,男方收到了一个陌生人发来的信息,告知孩子亲生父亲另有其人。由此引发夫妻矛盾。起初,男方以为女方存在婚后出轨行为。经过与女方反复核实才知道原来婚前女方在与自己交往期间同时也在与其他男性交往并怀孕。

这一情况对男方的打击不可谓不大,毕竟养了三年的孩子突然发现不是自己所生。于是男方找到本律师准备起诉女方离婚并索赔。

法庭上,女方虽然承认了上述事实,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婚内出轨,所以不符合离婚赔偿法定条件。

那么,女方的上述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呢?男方是否能在法律中找到依据来支持自己索赔呢?

首先,女方在结婚时隐瞒了自己已经与他人怀孕的事实,并让男方长期抚养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来看,男方如果未被隐瞒的情况下很可能会拒绝与女方结婚,更不可能付出数年的辛劳来抚养孩子。由此可见,无论从金钱角度,还是从情感角度,男方均遭受了损失。且这些损失与女方的隐瞒行为直接相关。既然如此,从常识上可以断定,女方应该向男方赔偿。

其次,我们看看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它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虽然前几项明显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前提,但最后一项却未必。该项其实是一个兜底条款,正是为了除上述四种情况之外的其它伤害对方的情形做补充的。因此,该案中的男方完全可以依据“有其它重大过错。”的规定做离婚赔偿的法律依据。

既然存在伤害事实,又有法律依据,男方无法获得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最终,法官支持了本婚姻律师的观点,判决女方需向男方支付赔偿款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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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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