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有时会因为需要查明某些案件事实而进行鉴定。比如最常见的鉴定有房屋、车辆价值的鉴定。
既然鉴定是离婚诉讼中的一种程序,那么作为当事人必然会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本离婚律师就来谈谈当事人在鉴定程序中拥有哪些权利。
一、申请督办人、鉴定机构及执业人员回避的权利。通常回避的理由是这些机构或者执业人员与本离婚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果。
二、了解升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编制或备案的国家鉴定人名册、省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涉案财产鉴定机构名册和省法院审定的备选机构名册及本法院的随机备选名录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协商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权利。
四、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随机选择范围并监督随机选择过程的权利。
五、了解委托鉴定工作流程、鉴定方法和标准、鉴定人资质及其它相关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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