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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后还能反悔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06 | 12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男女结婚成为一家人之后在财产方面便不再区分彼此,全部财产共有、共同使用才是和谐的夫妻关系。然而,有些夫妻出于种种特殊原因的考虑而签订下夫妻财产协议,对于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归属、使用问题作出约定。此后,却经常出现一方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反悔,希望推翻夫妻财产协议的现象。那么,法律会支持当事人的反悔请求吗?不久前,本律师便接受了一位男士关于该问题的咨询。

这位男士在婚后与女方曾经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如下的约定:“1、婚后贷款购买的位于某地房屋归女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男方负责偿还贷款;2、婚后所购别克牌小汽车一辆归女方所有;3、登记在女方名下银行卡等一起财产均归女方个人所有;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一切债务均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签订协议后仅半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照前述约定分割离婚财产。

对于女方的诉求,男方表示反对,并以上述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很明显,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女方所有,不仅如此,男方还要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真可谓是“不享权利,只尽义务。”然而,本离婚律师认为即便如此,男方也很难以“显失公平”作为理由而否定掉这份协议。原因在于:夫妻财产协议与普通的经济合同存在很明显的区别。因为夫妻财产协议存在着讲求对价公平这一原则以外的其它因素,所以不能简单地拿普通经济合同的标准去衡量夫妻财产协议。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既然法律不认为不应考虑夫妻财产协议的公平性问题。那么,这位男士的理由自然很难成立。事情也是如此,法院最终没有采纳男方的理由,男方的反悔行为最终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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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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