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律师来讲,日常处理婚姻案件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便是调查对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为己方当事人争取财产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律师的调查工作应该得到己方当事人的许可,否则将属于违法代理。同时,离婚诉讼是分阶段的。律师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特定阶段内展开调查工作。由此可见,当事人应该及时授权自己的律师进行财产调查。
即使理论如此,但在实际诉讼中仍然有一些当事人对于调查问题迟疑不决。比如本律师今天刚刚结束庭审的一起离婚案件中,我的当事人便是如此。导致法官在离婚判决时无法分割对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经过短暂的交往后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性格不合。由此频繁发生矛盾。虽然期间生育了一女儿,但是双方还是于三年前开始分居至今。眼见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回,女方委托本律师向丰台区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分居时间较长,女方对于男方的收入及财产现状并不了解。而根据本律师所掌握的线索,男方目前在海南省做生意,名下很有可能掌握着大额财产。
为此,本律师给女方提出了建议,希望女方授权本律师前往海南省调查取证。女方听到后却出于某些问题的考虑而拒绝了建议。这件事情一直拖延到今天的最后一次开庭。当女方听到男方的律师称呼男方为“X总”时,才有所醒悟,当庭要求调查男方的财产状况。然而,此时再提调查已经为时已晚。女方的要求被法官当场拒绝。
既然无法查清男方的财产情况,不仅女方无法分得被男方所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离婚后男方需要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也只能按照海南省的最低标准——每月600元来确定。女方要想改变这一切,只能在离婚后另行发起相关的诉讼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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