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受了一位身在国外的当事人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咨询。
这位当事人及其家人均在国外,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准备与配偶离婚。虽然双方已就各方面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回国不便,于是他们想委托国内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以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规定。由于他们的孩子现年八岁,根据本律师的经验来看,法院在审理时会征询孩子对于抚养权归属的意见。也就是让孩子表示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
当本律师将这个在法庭上会发生的问题反馈给这位当事人后却引起了她的担心——既然法院要征询孩子的意见,那么当事人怎么能不回国参加庭审呢?是不是当事人必须回国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呢?
对此,本婚姻律师认为她缺乏对涉外离婚诉讼的了解所产生的担心是多余的。由于路途遥远,不便回国参加诉讼时,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代为出庭。至于法院征询孩子意见的问题,通常是由当事人提交一份经过公证的孩子的意见书来解决的。
综上,这位当事人可以准备一份经过公证的意见书,届时交给律师提交给法庭。如此一来,该案的原告、被告及孩子均不必回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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