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离婚后还会为了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比如要求增加或者降低子女抚养费,对方却不同意。再比如在探望子女的问题上,双方不能默契配合而发生争议。还有的则希望变更子女抚养权。
由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已经通过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裁判文书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在离婚后如果就此问题发生争议时,势必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哪些人有资格作为此类诉讼的原告?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只有父或母可以作为原告发起诉讼。这是因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同时又在抚养未成年子女。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势必会他们产生重大影响,故法律赋予他们可以作为诉讼原告是不会有任何疑问的。
除此之外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发起此类诉讼呢?对此,法律并没有规定,而是只规定父母可以起诉。对此,本律师认为这是一个疏漏。作为接受抚养的一方,未成年子女对于希望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理应会有自己的感受。对其影响自然非常重要。尤其是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己的想法更加成熟。忽略他们的感受是不应该的。
虽然目前法律尚未赋予他们发起诉讼的权利,但本律师认为也可以换一个思路来解决。即:在父母为了变更子女抚养权而对簿公堂时,法院应征求年满八周岁的孩子的意见。并将此作为判决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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